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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周政達江翠萍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忠仁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聲減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忠仁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葉忠仁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36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經本院以94年上訴字第2940號駁回上訴,並宣告緩刑5年確定在案,惟緩刑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撤緩字第107號宣告撤銷在案,有上揭刑事判決及裁定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2 項規定,緩刑中之人犯,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第1 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檢察官據以聲請本院裁定減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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