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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

誣告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劉嶽承李麗珠張江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海玲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徐桂峯

      廖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誣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0年度附民字第5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附件一)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附件二)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徐桂峯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暨反訴起訴狀1(附件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答辯暨反訴起訴狀一(附件四)所載。

三、被上訴人即被告廖淑英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等被訴誣告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自字第95號判決諭知無罪,自訴人林海玲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74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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