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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3號

妨害家庭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葉騰瑞彭政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133號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雪姍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家庭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417號,中華民國101年12月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811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以被告甲○○如附表5 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9 條後段之相姦罪,審酌一切情狀,各量處被告甲○○有期徒刑2 月,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月,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犯後自始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犯後亦未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不佳,而法院判決認定被告所涉相姦犯行共有5罪,各罪均科處有期徒刑2月,然定應執行刑竟僅科處有期徒刑4 月,量刑應有不當,是原審就此部分漏未考量審酌,量刑實有再次斟酌之必要等語。

三、關於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倘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經查刑法第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則在法定刑「有期徒刑2月以上1年以下」量處宣告刑即難認違法。本件原審量刑時,既「審酌被告並無前科,素行尚可,其為滿足私慾而為相姦行為,破壞告訴人之家庭生活美滿致告訴人受有損害,應予非難,兼衡其於本院審理中雖未能坦承犯罪,惟自本案發生以來,始終坦言行為錯誤,並自知對不起告訴人,非毫無悔意,然其未能求得告訴人之原諒,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及次數等一切情狀,為其量刑之基礎,已以行為人之行為罪責為基礎,核無逾越法定刑度或濫用權限,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尚難遽認原判決之量刑有何不當或違法。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輕云云,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國南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性行為之│
│    │                │                        │行為人  │
├──┼────────┼────────────┼────┤
│ 1  │100 年5 月底6 月│新北市○○區○○路0000號│乙○○  │
│    │初某日          │美芙汽車旅館            │甲○○  │
│    │                │                        │丙○○  │
├──┼────────┼────────────┼────┤
│ 2  │100 年6 、7 月間│新北市新店區青潭堰路邊被│乙○○  │
│    │某日            │告駕駛之自小客車車內    │甲○○  │
├──┼────────┼────────────┼────┤
│ 3  │100 年6月間某日 │新北市○○區○○路0000號│乙○○  │
│    │                │美芙汽車旅館            │甲○○  │
├──┼────────┼────────────┼────┤
│ 4  │100 年10月28日  │新北市○○區○○路00號  │乙○○  │
│    │                │唯愛汽車旅館            │甲○○  │
├──┼────────┼────────────┼────┤
│ 5  │100 年11月間某日│新北市○○區○○路00號  │乙○○  │
│    │                │唯愛汽車旅館            │甲○○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33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家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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