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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王炳梁黃雅芬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3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增貴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794號,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341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敍述具體理由,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如若上訴理由之敍述,經第二審法院審查結果,認非屬具體理由者,應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之規定,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判決駁回之。此上訴理由之敍述如何得謂具體,與法院審查之基準如何,攸關是否契合法定具體理由之第二審上訴門檻,而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之審查,自應求之於第一審判決之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各項有無顯然影響於判決之違法或不當,並因個案之不同而具浮動性。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97號判決參照)。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01年8月1日凌晨為警查獲持有甲基安非他命3包,被告事實上只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不知為何尿液檢驗會呈現第一級毒品反應,當時員警說我認罪就會判一罪,被告在偵查時會認罪,是以為只會判第二級毒品部分,原審判決時才知道是判施用第一級毒品,所以提出上訴云云。

三、查被告自警詢、偵查及原審均坦承係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且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尿液經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驗、氣相層析譜儀法複驗結果,亦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可知,原審並非徒憑被告之自白,而係依憑科學檢驗之結果,據以認定被告確有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縱被告自始否認犯行,亦無礙於原審之認定。則就形式上觀之,原判決並無顯然之違法或不當。被告上訴,空言否認有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但未能提出適當之反證以供調查,顯非具體之上訴理由,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楊品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324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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