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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98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蘇素娥王偉光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交上易字第98號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銘輝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1年度交易字第1478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7366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黃銘輝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黃銘輝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晚間11、12時至翌(16)日凌晨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0號之水果攤飲用高梁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猶騎乘車號000 -000號重型機車欲返回新北市三重區大同南路之住處,嗣於同(16)日凌晨2時21分許,行經同路段145號前時,因行車不穩為警發現加以攔查,經對其實施酒測後,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5毫克,因而查悉上情。

理由

一、訊據被告黃銘輝對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遭警攔查後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檢測結果,確定其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5毫克,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等在卷為憑。按刑法第185條之3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係抽象危險犯,本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參考德國、美國之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每公升0.55毫克或血液濃度達百分之0.11以上者,因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10倍,認為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此業經法務部於88年5 月18日以88法檢字第001669號函告周知。而就醫學文獻所知,酒精對人體造成之影響,當呼氣酒精濃度達到每公升 1.0毫克時,將造成中度中毒,而有步態不穩、噁心嘔吐、精神混惑不清晰等症狀,復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以88年8月 5日(88)北總內字第26868號函闡釋綦詳。被告遭警查獲時,既經警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5毫克,有如上述,揆諸前開說明,自可認被告當時之生理狀況及駕駛能力確已因受酒精作用影響,以致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均有降低,並不足以應付駕駛交通工具時之各種狀況,此由被告因騎車有搖擺不定始經警攔查觀之益徵 (偵卷第3、8頁) 。被告酒後騎乘機車,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而對其他用路人造成一般之危險性甚明。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據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前於98年、100年間,3度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分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8,000元、1萬2,000元、有期徒刑4月確定,罰金部分已執行完畢,徒刑部分易服社會勞動,尚未履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已有3次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前科,猶不思悛悔,再為本次犯行,足見前開所受刑之宣告及執行,尚不足以收矯正及懲戒之效。再被告前次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已經法院量處有期徒刑4 月,尚未執行完畢,被告即再次酒醉駕車,且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15毫克,本次如仍量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不免使被告心存僥倖,勢難收刑罰之一般預防功能之效。本案原審僅量處被告有期徒刑 6月,失之過輕。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酒醉駕車遭判處罪刑前科,素行不佳,已如前述,復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且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學校教育、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已有數次之酒醉駕車之前案紀錄,猶應對於該項誡命知之甚詳仍酒駕上路,對使用道路之人、車所生之危害非輕,兼衡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手段、目的、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15毫克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7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正芬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王偉光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易字第98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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