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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00號

背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王復生魏瑞紅李釱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00號

抗告人
即原告
李恒隆
訴訟代理人
曾月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恬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曼莉律師
被告
徐旭東
被告
黃茂德
被告
李冠軍
被告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被告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被告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被告
百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被告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被告
遠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被告
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雪芳
被告
開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澄宇
被告
安和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明
被告
遠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健誠
被告
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山本
被告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鄭澄宇
被告
亞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原告等以被告徐旭東、李冠軍、黃茂德等3 人涉嫌詐欺、侵占、背信罪嫌,於原審對被告3 人提起自訴,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自訴被告徐旭東、李冠軍、黃茂德等3 人詐欺、侵占、背信一案,業經原法院101年重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以兩造間純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問題為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自訴,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即無所附麗,原法院乃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二、抗告人對原法院101年度重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認抗告無理由而以102年度抗字第599號裁定抗告駁回,則抗告人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抗告,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李釱任

書記官 王譽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00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