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0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00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李恒隆
- 訴訟代理人
- 曾月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恬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曼莉律師
- 被告
- 徐旭東
- 被告
- 黃茂德
- 被告
- 李冠軍
- 被告
-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旭東
- 被告
- 遠百亞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旭東
- 被告
- 遠百新世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旭東
- 被告
- 百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旭東
- 被告
-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旭東
- 被告
- 遠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旭東
- 被告
- 百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雪芳
- 被告
- 開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澄宇
- 被告
- 安和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旭明
- 被告
- 遠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王健誠
- 被告
- 鼎元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楊山本
- 被告
- 大聚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鄭澄宇
- 被告
- 亞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抗告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原告等以被告徐旭東、李冠軍、黃茂德等3 人涉嫌詐欺、侵占、背信罪嫌,於原審對被告3 人提起自訴,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自訴被告徐旭東、李冠軍、黃茂德等3 人詐欺、侵占、背信一案,業經原法院101年重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以兩造間純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問題為由,裁定駁回原告之自訴,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即無所附麗,原法院乃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經核並無不合。
二、抗告人對原法院101年度重自字第1號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認抗告無理由而以102年度抗字第599號裁定抗告駁回,則抗告人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抗告,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