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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73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許宗和沈君玲趙功恆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73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林延財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14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以被告林延財因涉犯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訊問後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及逃亡之虞,因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2年5月2日起執行羈押。被告以其未到庭係因未收到傳票所致,且其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法不得羈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依被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及其自白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足認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前亦有多次通緝紀錄,足見其逃匿成習。又本件被告為累犯,合於為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第1款但書之情形,自無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適用。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因而予以駁回。

二、被告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所犯為法定本刑3年以下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114條規定,聲請具保應予准許。然原審以被告有4次通緝紀錄,認定被告有逃亡之虞,而駁回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實難信服,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云云。

三、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羈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常業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亦定有明文。又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長羈押,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且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之嚴格證明原則,而應適用自由證明程式。又羈押之目的,除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外,另亦有刑事執行保全之目的(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0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件被告經檢察官起訴,認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由原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41號案審理,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並有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附卷可稽,堪認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於原法院審理期間,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囑警拘提無著,業已逃匿,原法院依法發布通緝,有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通緝書、通緝案件移送書、執行拘提逮捕告知本人、親友通知書在卷可稽(原審卷第21頁至第23頁、第33頁、第34頁、第45頁、第46頁)。且被告自94年至100年間,有4次經法院通緝之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認被告有逃亡事實及有逃亡之虞。再參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復有96年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及竊盜案件,經原審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入監執行,於98年4月28日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是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構成累犯,為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款但書之除外規定,故無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之情形。原審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公共利益,並衡酌被告之行,認非予羈押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羈押之必要性,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之相當性原則之要求,不宜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673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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