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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林瑞斌黃斯偉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沈文賓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沈文夏
選任辯護人
陳筱屏律師

      陳敬穆律師

      吳勇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文賓、沈文夏均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訴人即被告沈文賓、沈文夏涉共同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第302 條第1 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判決均判處罪刑後,均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尚未確定,本院認為被告2人均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103 年7 月1 日執行羈押,至103 年9 月3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於103 年9 月10日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 人均應自103 年10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12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許文章

書記官 范家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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