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文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文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文夏因殺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態樣分別為殺人罪(1罪)、攜帶兇器竊盜罪(2罪),以及犯罪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殺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9年 犯 罪 日 期 101.12.10 101.12.10 101.12.10 偵察機關案號 宜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5391號、第5402號、102年度偵字第第53號、第54號、第677號 宜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5391號、第5402號、102年度偵字第第53號、第54號、第677號 宜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5391號、第5402號、102年度偵字第第53號、第54號、第677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 10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 107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3號 判 決日 期 103.04.22 103.04.22 108.10.03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 10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93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03.04.22 103.04.22 109.03.31 備 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