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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7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張江澤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文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執聲字第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文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文夏因殺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態樣分別為殺人罪(1罪)、攜帶兇器竊盜罪(2罪),以及犯罪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攜帶兇竊盜罪  攜帶兇器竊盜罪      殺人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9年 犯  罪  日  期     101.12.10    101.12.10    101.12.10 偵察機關案號  宜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5391號、第5402號、102年度偵字第第53號、第54號、第677號 宜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5391號、第5402號、102年度偵字第第53號、第54號、第677號 宜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5391號、第5402號、102年度偵字第第53號、第54號、第677號  最後事實  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 10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 107年度矚上重更四字第3號  判    決日    期    103.04.22    103.04.22    108.10.03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 10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4093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03.04.22    103.04.22    109.03.31 備         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749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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