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沈文賓
- 選任辯護人
- 王淑琍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沈文夏
- 選任辯護人
- 陳筱屏律師
陳敬穆律師
吳勇君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文賓、沈文夏均自民國壹佰零參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訴人即被告沈文賓、沈文夏涉共同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第302 條第1 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經本院以102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判決均判處罪刑後,均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尚未確定,本院認為被告2人均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103 年7 月1 日執行羈押,至103 年9 月30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於103 年9 月10日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2 人均應自103 年10月1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12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