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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7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9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彭政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17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李安驊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62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第4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對於不合法定程式之再審聲請,並無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規定,亦無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補正。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88年台抗字第416 號裁定可資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其所涉竊盜案件之本院101 年度上易字第262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該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僅有再審聲請狀,本院自無從審酌,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聲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7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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