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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6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蔡永昌陳博志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26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世達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14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又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張世達於民國102年6月6日具狀就本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414號判決聲請再審,然遍閱全卷除聲請再審狀外,並未附具上開刑事確定判決繕本。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自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須命其補正,乃逕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61號於民國 102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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