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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陳明富許辰舟賴邦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46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張雅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更㈠字第20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第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62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02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無法補正,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賴邦元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464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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