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7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劉嶽承黃美盈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57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資樺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15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明文規定。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陳資樺對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1215 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除敘述聲請再審理由外,僅附具上述刑事確定判決繕本,並未檢附證明其聲請理由之證據。聲請再審的程序顯然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579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