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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4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周煙平林銓正王屏夏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44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素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素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素貞因詐欺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428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再經本院以100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自民國101年4月17日起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上揭案件之刑,自101年4月17日起送監執行迄今等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4月2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3年2月16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2月2日,有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查。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44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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