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5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坤地徐蘭萍吳炳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亞麗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亞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徐亞麗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66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確定。㈡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54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4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2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㈢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64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㈣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92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㈠㈡㈢㈣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確定;嗣於97年3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吳炳桂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5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