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葉雲藩
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4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葉雲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雲藩因㈠偽證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35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㈡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7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83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⒉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壢簡字第27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㈡1至3之罪並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336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