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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明富陳明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宗佑原名蔡健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宗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受刑人蔡宗佑因偽證等2 罪,經本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按數罪併罰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有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於定執行刑時,即不得諭知易科罰金(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最高法院40年台非字第12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 所示之誣告罪,係最重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該罪與另犯得易科罰金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即附表編號1),因符合刑法數罪併罰之規定,二罪併合處罰定應執行刑後,依法即不得易科罰金,而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證                │                    │
│                │                    │                    │                    │
├────────┼──────────┼──────────┼──────────┤
│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                    │                    │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一仟元折算│有期徒刑5月.       │                    │
│                │一日.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097年偵字第0│士林地檢099年偵字第0│                    │
│ 年  度  案  號 │11608號             │12790號             │                    │
│                │                    │                    │                    │
├───┬────┼──────────┼──────────┼──────────┤
│      │        │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臺灣高院      │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098年易字第000191號 │101年上訴字第001670 │                    │
│事實審│        │                    │         號         │                    │
│      ├────┼──────────┼──────────┼──────────┤
│      │判決日期│      0000000       │      0000000       │                    │
├───┼────┼──────────┼──────────┼──────────┤
│      │        │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最高法院      │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098年易字第000191號 │101年台上字第006417 │                    │
│判  決│        │                    │         號         │                    │
│      ├────┼──────────┼──────────┼──────────┤
│      │判    決│      0000000       │      0000000       │                    │
│      │確定日期│                    │                    │                    │
├───┴────┼──────────┼──────────┼──────────┤
│                │                    │                    │                    │
│備            註│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5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