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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7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洪光燦楊智勝王詠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7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莊利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利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利澤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4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63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121號判處上訴駁回確定。⒈至⒋之罪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734號聲請定應執行刑6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王詠寰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7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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