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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99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沈宜生吳炳桂陳坤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9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高瑋琳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瑋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高瑋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7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329號判決部分維持原判決,部分上訴駁回,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4月(聲請意旨記載為10年6月應予更正),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嗣該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更(一)字第44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並與所犯其他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聲減字第23號裁定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而於99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陳坤地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9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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