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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洪光燦楊智勝王詠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宗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宗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宗茂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431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王詠寰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04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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