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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王敏慧劉秉鑫白光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武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武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武財因強盜案件,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43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1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另犯傷害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7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93年9月7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白光華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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