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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溫耀源張傳栗朱瑞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6號

聲請人
劉立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侵占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本院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法官吳麗英審理本院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判決認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請就「失所附麗」舉證明之,此足認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法官對於該管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2 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且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 項,亦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 款規定,得聲請法官迴避原因之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之謂(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30號裁定、79年台抗字第318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憑以聲請法官迴避之本院101 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已於101 年12月22日判決,有判決資料可按,聲請人迄102 年1 月11日始具狀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核無實益。且本件聲請意旨僅泛稱:請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所指「失所附麗」舉證明之云云,難認已釋明「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客觀原因、事實。此外,聲請意旨復查已無釋明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 、2 款所定聲請法官迴避法定事由之情事;依照前揭說明,聲請人徒執前詞指摘該案審判長及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 項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等情形,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審判長蔡聰明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朱瑞娟

書記官 郭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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