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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8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鄧振球潘翠雪彭幸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其立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8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其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其立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44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上訴後,本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2923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0 年9 月1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7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7 月5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184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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