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22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22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秀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秀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秀香因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矚上更㈠字第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544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㈡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前開㈠、㈡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883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