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320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20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永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永波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永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永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1月29日檢執丁字第0000000000號函、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再參酌附表編號11至2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617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2年4月等情,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