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40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0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鄧勝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0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鄧勝天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鄧勝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 號解釋要旨、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33 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雖分別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4),惟本案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6頁),是依現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仍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因認本件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