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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1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王炳梁周明鴻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1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溫文相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9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溫文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文相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763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062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8 月2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17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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