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67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67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茂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茂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93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於民國101年6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1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