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7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7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柯啟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柯啟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柯啟源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減更一字第2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3年8月確定。於民國92年3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8月23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