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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筱珮邱滋杉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靜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靜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靜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667號(聲請書誤載為99年度上訴字第22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100年1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4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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