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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溫耀源施俊堯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碧揚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碧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碧揚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上訴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判決撤銷持有爆裂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60號上訴駁回確定。二罪並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915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碧揚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2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上訴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判決撤銷持有爆裂物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60號上訴駁回確定。二罪並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915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於100年2月21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102年1月11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因而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林盈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8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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