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0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藍啟宏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藍啟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藍啟宏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188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7月,褫奪公權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316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9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