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5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35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強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公共危險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強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強森㈠因公共危險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0年度壢交簡字第381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因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6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上訴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另犯廢棄物清理法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135號刑事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台上字6672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犯竊盜罪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59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3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聲字第621號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2年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