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8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吉沐(原名林谷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2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吉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吉沐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2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9年4 月2 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102 年1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1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