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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0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趙文卿林庚棟楊志雄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00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汪育暉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汪育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汪育暉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522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上訴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該受刑人於民國101 年9 月27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2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522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上訴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期日為104 年3 月17日,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 年2 月1 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楊志雄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002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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