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2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施柏嘉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施柏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柏嘉㈠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4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⒉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度易字第29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08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⒋另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度士簡字第14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⒍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度易字第15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開㈠1至6之罪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㈡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度簡字第42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⒉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度訴字第40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5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⒋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 年審易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6月確定,上開㈡1至4之罪並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㈢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度審易字第212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93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