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4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4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宗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1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宗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楊宗啟因犯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