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鳳玲
上列受刑人因瀆職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鳳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鳳玲因瀆職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新北市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9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業經上訴本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70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1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