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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2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洪于智邱忠義蕭世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易字第272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嘉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易字第2165號,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毒偵字第273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倘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7 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72 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至其理由之具體與否,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第一審法院命補正之列,上訴書狀如已敘述理由,無論其具體與否,即無待其補提理由書或命補正之問題。此與上訴書狀全未敘述上訴理由者,第一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情形,尚屬有別。又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判決如何足以撤銷、如何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具體根據,本於確實之訴訟資料暨原因事實之所出,逐一敘述、記載,必已具體指出原判決事實認定所依憑之證據有如何之錯誤(例如原判決所採納之證據如何不具證據能力,所為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等),法律之適用(尤其實體法)有如何違誤之處,而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必要時並應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期使第二審法院採納,俾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始屬合法。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是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等情詞,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等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例如所指摘訴訟程序之瑕疵,將因第二審重新審理而補正),或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或所指摘原判決之「不當」或「違法」根本不存在者,均應認其實質上並未符合具體之要件,庶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嘉辰不服原判決,於民國102 年11月20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稱:被告已誠心戒毒,確有悔過之意,又被告家中屬低收入戶,被告母親罹患多項疾病,而被告之妻甫將於今年3 月31日生產,被告為家中經濟支柱及日常生活照應者,若被告入獄服刑,必將造成被告之母、妻及尚未出世之子頓失依靠,請求鈞院考量上情,改判有期徒刑6 月以下,並諭知易科罰金,以啟自新云云。

三、經查:本件原審對於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及論罪科刑之理由,均已說明甚詳,且上訴人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附卷為憑,上訴人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以認定。上訴人雖執前詞提起上訴,然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賦予法院裁量之權。量刑輕重,屬為裁判之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其量刑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如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判決關於科刑之部分,已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審酌上訴人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並多次經判處罪刑,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非但戕害自我健康,對於社會風氣、治安亦潛有相當危害,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惡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小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已婚,擔任臨時工,收入約每日新臺幣1400元)暨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而為量刑之準據,經核並無量刑輕重相差懸殊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上訴人所執上訴理由,僅以個人因素泛稱「量刑太重」,純係對原判決就刑之量定已詳予說明審酌之事項,漫為爭執,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其顯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量刑等項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724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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