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2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32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碧雲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32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亦為同法第376條第1款所明定。
二、查被告所犯係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其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專科罰金,有判決書附卷可稽,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茲竟對本院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顯屬違背前揭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