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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楊力進林怡秀王世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36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信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60號,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係不服判決請求救濟之方法,故當事人於上訴期限內表示不服,無論其形式上誤用抗告或再審字樣,仍不妨礙其提起上訴之效力,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4191號判例參照。查上訴人即被告黃信雄(下稱被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5日為上訴駁回判決,是被告對本院判決聲明不服,雖其書狀誤以「刑事抗告狀」形式為之,揆諸上開說明,仍生上訴之效力,又所載案號為102年度易字第360號,應係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60號之誤,合先敘明。

二、次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查本件被告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之案件,茲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王世華

書記官 周恩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360號於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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