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1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16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紹均
- 選任辯護人
- 吳存富律師
郭宜珍律師
張維晟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理由項下之「余國華」,共11處,均應更正為「余華國」。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理由項下之「余國華」(原判決第1頁倒數第2行、第2頁第11、15、20行、第3頁第7、18、19行、第5頁第15、16、18行),共11處,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均應更正為:「余華國」,爰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