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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16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周煙平陳如玲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16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紹均
選任辯護人
吳存富律師

      郭宜珍律師

      張維晟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2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理由項下之「余國華」,共11處,均應更正為「余華國」。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事實、理由項下之「余國華」(原判決第1頁倒數第2行、第2頁第11、15、20行、第3頁第7、18、19行、第5頁第15、16、18行),共11處,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均應更正為:「余華國」,爰為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6 日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16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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