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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洪光燦楊智勝郭雅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訴字第4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俊杰
選任辯護人
潘銘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4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杰所犯強制罪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俊杰所犯強制罪,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7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473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茲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因被告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惟被告所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依上開說明,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故被告此部分之上訴,為法律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郭雅美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473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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