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8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郭玫利張永宏蕭世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上訴字第9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錫壽
選任辯護人
鄭凱鴻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就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86號上訴案件撤回上訴後請求再為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4條、第359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撤回上訴後又聲明不服,請求再為審判者,第二審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以判決駁回其上訴(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4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上訴人即被告陳錫壽於民國105年5月30日所具書狀雖載為「刑事抗告狀」,然細繹該書狀內容係不服原審101年度訴字第1716號刑事判決,嗣經本院於105年7月22日訊問被告所具書狀內容之真意,被告當庭表示其所提上揭刑事抗告狀係為請求本院繼續審判,此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三、惟查本件被告陳錫壽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於本院102年4月23日審判程序時,經告知其犯罪之嫌疑及所犯之罪名後,已當庭表示撤回上訴,並填具撤回上訴聲請書1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頁反面、第41頁),被告顯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本件撤回上訴,則被告所涉本件犯行,既已因被告撤回上訴而致確定,訴訟並已終結。是本件被告上訴權既已喪失,其復具狀並當庭請求再為審判,即有未合,揆諸上揭判例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98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