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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趙文卿楊志雄李幼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楊智堯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律師

      黃重鋼律師

      趙元昊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智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智堯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重刑,其逃匿以規避刑責之可能性甚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 年6 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訊問後,於同年8月28日、同年11月7日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02年9月17日、102年11月17日延長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及調查證據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以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03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李幼妃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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