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重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智堯
- 選任辯護人
- 蕭棋云律師
黃重鋼律師
趙元昊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智堯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智堯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重刑,其逃匿以規避刑責之可能性甚高,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 年6 月17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訊問後,於同年8月28日、同年11月7日裁定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02年9月17日、102年11月17日延長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及調查證據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是以被告之羈押期間應自103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