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65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54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鄧振球潘翠雪彭幸鳴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546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黃啟元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

2 年度聲字第1320號,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6日第一審裁定(聲

請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度執聲字第600 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啟元因犯賭博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折算1日等語。

二、抗告人提起抗告意旨略以:伊曾因腦部開刀,顏面神經麻痺,為孤伶老人,無能力工作,偶而一些80餘歲老鄉來家中作伴,無聊而打麻將消遣,賭金約20至60元,給莊家的錢100元,伊並不知情,也未拿取,因伊幫他人買便當,故順便請伊吃便當,伊並未賭博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抗告人前於民國101 年3 月間、5 月間分別因犯賭博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 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規定,自應併合處罰之,原審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等規定,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審酌具體個案之各種情狀,酌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月,合於法律所定之外部界限,依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係就業已確定之判決,執詞爭辯其犯行內容,並未指出原審法院所定應執行刑有何違法失當之處,難認為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賭    博      │      賭    博      │
├────────┼──────────┼──────────┤
│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 日                │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1 年3 月初某日起至│101 年5 月初起至101 │
│                │101年4月11日        │年7月22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1 年度速偵字第20│署101 年度速偵字第44│
│                │77號                │36號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年度簡上字第467號│101年度簡上字第773號│
│      ├────┼──────────┼──────────┤
│      │判決日期│101 年12月17日      │102 年2 月21日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年度簡上字第467號│101年度簡上字第773號│
│      ├────┼──────────┼──────────┤
│      │判    決│101年12月17日       │102 年2 月21日      │
│      │確定日期│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備            註│署102 年度執字第603 │署102 年度執字第2715│
│                │號(已執畢)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546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