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5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金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4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金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金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10月確定,於民國98年4月14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2年4月12日法矯司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