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夏紹圓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夏紹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夏紹圓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另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60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上開2罪並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並於民國98年7月2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