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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4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王復生李釱任遲中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玲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玲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玲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3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上訴至本院,本院以100 年度金上訴字第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於民國101年4月17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年4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2年4月2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刑事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4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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